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7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吳佳曉

債務人 丁懿婷

李吉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 陸佰 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懿婷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吉學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2-3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85,77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7,64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吉學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債務人戶籍謄本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2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646元

丁懿婷、李吉學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7646元

丁懿婷、李吉學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646元

丁懿婷、李吉學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114年04月10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57646元

丁懿婷、李吉學

自民國114年04月11日起

至民國114年06月1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57646元

丁懿婷、李吉學

自民國114年0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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