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0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四0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泰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蔡乾坤 訴訟代理人 黃致達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協順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壹拾萬玖仟零肆拾肆│AC0五二一五0││││司│││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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