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上訴人 陳榮宗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王勝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向原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原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原法院民事庭,經原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在案。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財物毀損之機車及手錶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3,000元部分,非因被上訴人所犯過失傷害罪所受傷害之損害,核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範圍,尚無同法第505條第2項免徵裁判費用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賴惠慈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