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榮順 代理人 黃珮茹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珮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陳榮順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榮順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榮順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3年7月22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