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2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德元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德元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邱德元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
網路賭博財物罪。又被告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止之期間,先後多次在「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簽賭下注進行賭博等舉動,均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為之,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機關宣導禁止
賭博之禁令,竟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足生不良影響,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罪動機、賭博財物及規模,且無犯罪所得之犯罪情節,參以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生悔意,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素行良好,暨其現就讀大學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祭署113年度偵字第34242號偵查卷宗第11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至被告於上開賭博期間,有無獲利乙節,被告迭於警詢及偵
訊時均否認曾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之情事(見偵卷第13、94頁),且卷內又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獲利之金額若干,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可供本院認定或查證被告獲利多寡之證據方法,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242號被告邱德元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德元基於賭博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止,上網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機房設於臺中市○○區○○街00號),向該賭博網站申請帳號加入成為會員,取得帳號「TuanZi0120(邱德元)」開通後,將不詳賭資匯款至該賭博網站指定銀行帳戶內,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以1比1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後,即以取得之前揭帳號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真人百家樂等遊戲。嗣為警清查該賭博網站之相關帳戶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德元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有「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截圖、被告下注紀錄(卷第57-71頁)、另案被告即「好玩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 宋文德 之警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另查,刑法第266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4日起生效施行,惟被告賭博行為係自111年1月14日新法施行前之110年12月14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止,雖橫跨刑法第266條修正施行前、後,惟被告本案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並於修正後始為終止,故依上開說明,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邱德元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檢察官何建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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