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訴人 沈正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吳金玫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