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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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簡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
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16日自第三人上
國際資產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全部
,聲請人乃依法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該通知函經
郵政機關以「遷移」為由,原件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
籍謄本、通知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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