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21號聲請人 白裕良 即建瑩裝潢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德商力維他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9年2月25日│700,000元│BA0000000│││公司台灣分公司│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