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凱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曾凱琳項內「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本於同一理由,亦同。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曾凱琳項內「男」之記載,顯係「女」之誤寫,有受刑人之戶籍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憑,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