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0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175萬6059元(計算式:美金252萬5517.69元×依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99年7月6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對新臺幣為32.372元=8175萬6058.6元,1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1488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73萬0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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