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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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陳美麗 被告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購買如下所示4筆保單,為被告所簽發,但被告對原告背信違約,使原告破產,並拍賣原告之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寄發之存證信函所示保單萬代福211終身壽險81年4月24日買、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丙型)93年11月8日買、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95年12月4日、創世紀變額萬能壽險(丁型)96年2月9日共4本保單債權法律關係存在。確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存證信函108年保險單損害賠償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管轄範圍,且經核原告前揭起訴之事實,本院亦無特別管轄,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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