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郭瀛洲 被告 郭燦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411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郭瀛洲對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411號,被告郭燦濱毀棄損壞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