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許崇譯
       林明錡
       陳一霖
被   告  陳蘋鍹陳淑美
       朱輝政
       朱永冲朱輝樹 之繼承人
       朱泰安 即朱輝樹之繼承人
       朱香霞 即朱輝樹之繼承人
       朱益源
      林 朱寶珠
       朱金寶
       朱寶滿
       陳泰銘
       陳淑芬
       陳禹芳
       黃大洋
       黃川榮
       黃柱榮
       黃蘭棻
       黃蘭媖
       李明潔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⑴當事人欄「 朱永沖 即朱輝樹之繼承
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永冲即朱輝樹之繼承人」;⑵附表一
項目①土地:「雲林縣○○鄉○○段○○○○○○○號權利範圍:2分
之3(公同共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雲林縣○○鄉○○段
○○○○○○○號權利範圍:3分之2(公同共有)」;⑶附表二③「
朱永沖」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永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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