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5號
原告 何嵩林
被告 吳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聲明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按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為1,624,557元(計算式:855.03*3,800*1/2=1,624,55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