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29號

原告 林美蓮

被告川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培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9日誤將新臺幣19,290元轉帳至被告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帳戶,為此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被告主事務所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而依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亦難認本院有管轄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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