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偉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邦輝

送達代收人 李彥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德專利商標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萬9220元{(系爭建物每平方公尺9,066元×(0.6+1.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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