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偉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邦輝
送達代收人 李彥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德專利商標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775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萬9220元{(系爭建物每平方公尺9,066元×(0.6+1.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