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87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湛洲男37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湛洲於民國102年8月5日上午11時
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廂型車,行經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前,認其前方由 陳金福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危險駕駛而心生不滿,自後超前斜停在東華街內側車道而將陳金福之營業小客車車輛攔下後,基於公然侮辱故意,下車走至陳金福之駕駛座旁,以「幹你娘老機掰」等貶損他人的言語辱罵陳金福,因認被告林湛洲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金福告訴被告林湛洲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林湛洲與告訴人陳金福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中當庭達成和解,被告並已依和解內容賠償告訴人陳金福新臺幣10萬元之損害,有本院上開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各1份及公務電話記錄3紙附卷可佐,茲據告訴人陳金福具狀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湛洲另涉犯恐嚇及強制罪嫌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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