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0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翁佩萱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八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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