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3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26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侯傑醫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捌仟零壹元,及其中捌萬陸
仟肆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