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866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