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龍騰影音多媒體有限公司(原名龍騰工程企業有限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名龍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1、2月間向原告訂購光碟,貨款計新臺幣(下同)28,500元
,經原告派員於94年8月間向被告收取貨款,未獲履行。為
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及存證信函等件為
證,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其主張為真正。
四、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
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被告未給付貨款,既如前述,則原告
請求被告如數給付,應認有理。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
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
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
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再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同法第229條第1、2項及第233
條第1項復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5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認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熊掌山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備註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起訴時預納1,000元。
小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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