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抗告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瑞園啟智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潘東陽 相對人 謝乾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