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信宏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郭天卿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