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207號聲請人 盧芊卉 相對人 盧柚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民法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若僅因事務或業務等其他事由寄居其地,不能認定為住所。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盧柚昇之住所地,係在澎湖縣西嶼鄉外垵村32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相對人雖現於財團法人私立脊椎損害潛能發展中心養護中,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法律規定,相對人僅因就醫需求寄居桃園縣,不能認定設定住所在桃園縣。本件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今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依前揭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