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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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 干淑美 被告 吳東亨
劉紫緹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75元【計算方式: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之價額即(13點84平方公尺+9點0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00元=25,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