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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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即被告葉䕒鴻(原名 葉文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259號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年度速偵字第253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