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銘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8年3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