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金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金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金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金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故買贓物、收受贓物等案件,各經本院分別判決後,其中5罪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5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合計共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6年5月25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3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737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呂金標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