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其中壹包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零壹壹公克,其餘肆包檢驗後檢體用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貳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於民國96年5月
1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佳宏飯店321室,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被告經 鈞院 以96年度毒聲字第6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6月22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字第4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6月22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4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粉末5包及晶體1包,經送鑑驗後,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中1包檢驗後淨重0.011公克,其餘4包檢驗後檢體用罄)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12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足見該白色粉末5包及晶體1包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