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868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簡字第8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94
年11月3日起至95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並自9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3日與原
告簽定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
,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3日起至97年10月3日止,約定利率自
借款日起3個月內,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自借款生效
日起滿三個月之翌日起,改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延
滯期間則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如未依約償還本金,本息視
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詎被告至94年11月3日起即
未依約繳款,爰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暨約
定書、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利息餘額查詢、
交易記錄一覽各1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惟對原告主張之債權並無意見,本院依上開調查證
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契約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
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