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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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瑢媗 即 王慈惠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明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因此,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為奧微護膚工作室之負責人?如是,其統一編號、登記地址各為何?請陳明該工作室目前是否尚在營業?並請提出該工作室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暨帳簿(影本可)。如否,亦請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及自民國(下同)96年度至101年度之申報營業額資料影本(停業後免附)。
二、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此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據此:
(一)經本院依職權向聲請人投保之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聲請人共有2筆保險,聲請人如於此時解約,尚有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589元及24,233元可領回,具有清算價值。本院依上開規定,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作為更生方案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聲請人若不願解約,則應另行提出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作為更生方案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
(二)依本院向聲請人工作之詩丹麗服飾店函查結果,聲請人每月底薪15,000元,伙食津貼1,500元,另若每月業績達20萬元,可再領2,000元獎金。若不計獎金,另以內政部公布臺南市101年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10,244元計算,聲請人尚餘6,256元可資清償。依上開法定標準10分之9計算,每月清償額至少5,630元可認為盡力清償(年終獎金另計)。聲請人是否願意將每月清償額至少提高至5,630元?若尚有其他特殊事由(例如疾病、醫藥費等),請說明之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