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希騰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
鄭佑祥律師 陳松棟 律師被告 林振坤 選任辯護人 詹振寧 律師
謝曜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希騰、林振坤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鄭希騰、林振坤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鄭希騰、林振坤雖均否認有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同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勒索財物罪、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罪嫌,然有卷內證據 可佐 (即同案被告 趙君耀朱其春黃水明杜東泰葉秀曼潘俊宏倪春義 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林建賓、 許讚成林月嬌胡麗梅王明斌 於偵查中之證述;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民國101年12月12日北勞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板橋榮家「維修桃園分部榮民寢室與文康中心漏水」、「臺北榮舍頂樓垃圾清除運走車資工資」、「清除桃園分部屋頂隔熱磚與垃圾」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同案被告杜東泰之板信對帳單、板橋榮家「家區改建財產搬移搬運費」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 翌翔 起重工程行101年12月12日翌翔字第101001號說明書暨附件各1份、同案被告趙君耀遭查扣之錄音筆1支及錄音筆節錄譯文1份、被告林振坤遭查扣「UCHIDA」紙盒
1個),足認被告鄭希騰、林振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同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勒索財物罪、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所犯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藉勢勒索財物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鄭希騰、林振坤所述與同案被告及證人證述尚有不一致之處,且依卷內錄音譯文,被告鄭希騰、林振坤不無與其他同案被告有串供之情事,尚待同案被告及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被告鄭希騰、林振坤之犯罪事實,倘不予羈押,恐被告鄭希騰、林振坤與同案被告及證人再為接觸,有勾串同案被告及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於102年3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近通信。
二、茲因被告鄭希騰、林振坤羈押期間均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鄭希騰、林振坤後,認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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