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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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0號上訴人 姚逢時
姚逢年 姚逢晟 姚吳月秀 姚茜耶 姚莉耶 姚蓉耶 被上訴人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水田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0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姚逢時、姚逢年、姚逢晟、姚吳月秀、姚茜耶、姚莉耶、姚蓉耶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萬4,200元【(729平方公尺×4,300元/平方公尺)+(865平方公尺×4,300元/平方公尺)=685萬4,2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萬3,371元;上訴人姚逢晟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10萬600元(2平方公尺×5,300元=1萬6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華奕超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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