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 馮瀚輝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淑貞
馮堯坤 上訴人 徐志杰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上訴人 陳昱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水上
陳吳秀美 被上訴人 黃兆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寶貴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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