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蔡宗翰 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人 孫大川 (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補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行政處分書及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行政處分書及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