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 沈計華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 律師複代理人 黨邦倫 被告 沈張桂蘭 訴訟代理人 馮榮貞 被告 沈文孫 訴訟代理人沈張桂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7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楊晴翔法官蘇珍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沈豔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