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陳瑞祥
參加人 陳敏慧 上列再審原告及參加人與再審被告 張東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62號確定判決分別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再審原告及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及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劉長宜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