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甲○○住臺北(即乙○○之子)右聲請人因乙○○違反戒嚴時期懲治叛亂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惟查,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左列事項:一、聲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三、聲請賠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冤獄賠償法第六條著有明文,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並未記載事實及理由,復未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依上開說明,其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書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則以決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