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О號
具保人甲○○女五被告乙○○男三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恐嚇取財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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