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242號債權人 楊煜賢 法定代理人 劉阿貴 債務人 楊琳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琳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債務人楊琳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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