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0號上訴人合宜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璟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