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子軒具保人郭弈廷(原名郭志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39
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沒入之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沒入之金額誤載為「新臺幣貳萬元」,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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