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盜匪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尊仁選任辯護人凃啟夫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