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三號),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三七號),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聲請將上述緩刑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三號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三七號刑事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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