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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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原告華美眼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統一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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