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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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繼承之呈報,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繼承開始及選定管理人之呈報,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死亡時之住所地為嘉義縣番路鄉草山村二鄰草山二七號,本件限定繼承事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三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