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更(三)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啟同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涉上開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審理,前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等情形而有必要,執行羈押,至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羈押期間業已屆滿,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裁定,應自同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九月二十九日裁定,自十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又於十一月三十日裁定,自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予再延長二月,特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世雄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