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易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 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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