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曾謀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V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持│有│││││││││││有│期││台│09│台│訴5││││││一│徒│5│中│偵75│中│7│2│同│上│46││級│刑││地│76│地│緝7││││││毒│四││檢│78│院│││││││品│月││││││││││├──┼──┼────┼──┼─────┼─┼───┼────┼─┼───┼────┤│行│有│││││││││││使│期││台│77│台│││││││偽│徒││中│98│中│││││││造│刑││地│偵92│地│訴5│3│同│上│53││私│八││檢│45│院│5││││││文│月│││22││││││││書│││││││││││├──┼──┼────┼──┼─────┼─┼───┼────┼─┼───┼────┤│轉│有│││││││││││讓│期││台│7│台│││││││第│徒││中│9│中│2││││││二│刑│9│地│偵3│高│訴1││同│上│3││級│一││檢│0│分│0││││││毒│年│││2│院│1││││││品│││││││││││└──┴──┴────┴──┴─────┴─┴───┴────┴─┴───┴────┘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