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毒抗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八六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第一審裁定(八十八年度毒聲第七○四一號,聲請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聲戒字第一一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經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依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一四九號裁定送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等情,有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據以聲請原審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原審法院依首開規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一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云云,請求撤銷原裁定,自屬無據,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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